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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1.关于购买现售商品房提取

《细则》第五条将购买预售和现售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归为一类。

解读:目前南京市预售和现售商品房都是职工直接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区别在于预售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现售商品房具备交付条件,可随时办理不动产权证。职工签订购房合同并且在房管部门登记后,购房行为合法有效,可以凭相关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关于购买存量房提取

《细则》第六条职工购买存量房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编号。

解读:目前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都需进行网签,职工授权后,通过合同编号可查询房屋合同信息尤其是房屋交易价格,从而确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该合同编号可通过“我的南京”APP在线查询。

3.关于异地购房提取

《细则》第十条增加“保障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外地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购房所在地应当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的职工,在南京市周边接壤区域购买住房的,符合自住等相关规定的比照本地情况办理购房提取。”

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各地要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增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防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4.关于还贷提取

《细则》第三章还贷提取,明确了还贷提取的条件、情形、材料、提取额度、提取流程,增加了省市互联还贷业务。

解读:该章内容对原《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进行了重新梳理,同时增加了省市互联还贷业务内容,将还贷提取分成了委托还贷、柜面一次性提前还贷和柜面逐年提取还贷三大类,对所需材料进行了精简,偿还异地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取消相关购房材料,统一提供主借人征信报告。细化了各类还贷提取的提取额度,提取流程。

5.关于加装电梯提取

《细则》第十七条和二十一条增加了加装电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备案材料取消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解读: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6]11号)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我中心出台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宁金管规)宁金管[2016]2号),明确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额度和流程。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6.关于租房提取

《细则》第二十五条精简了租房提取材料,第二十六条明确租房提取时间间隔应大于等于12个月。

解读:为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我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放宽租房提取条件,精简租房提取材料,同时我中心推出线上租房提取业务,极大的方便了职工。该项政策已经实施。但是,最近几年每年年初线上租房提取业务骤增,系统访问出现拥堵现象,职工线上提取的体验感差。为了避免过于集中,将租房提取的时间间隔调整为应大于等于12个月。

7.关于外地户籍职工离职提取

《细则》第三十条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要求,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该项政策已经实施。

8.关于职工死亡提取

《细则》第三十二条对职工死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进行了明确,第三十三条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时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解读:明确了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提供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针对办理时部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到场的情况,为了方便办理又保证资金安全,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委托其他成年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代为办理提取,须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须当场签订承诺书,承诺按相关法律规定分配提取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9.关于重大疾病提取

《细则》第三十六条明确了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额度和材料。

解读:按照有关要求,严格规范了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明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达最高支付限额,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超过医保核定的“个人自付”与“个人自理”金额之和。目前南京市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8万元,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10.关于线上提取

《细则》中明确了线上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和渠道。

解读:2019年12月新版“南京公积金”APP全新升级上线。线上业务涵盖了租房提取、离退休提取、购房提取、外地户口离职销户提取、还贷提取、出境定居提取、丧失劳动能力提取以及逐月还贷协议签订等功能,同时与“我的南京”APP对接,实现了个人公积金提取业务“不见面审批”办理全覆盖。

11.关于共享信息的使用

《细则》第十一条职工办理提取时应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保存和使用相关共享信息,经职工授权查询的共享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职工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解读:明确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时,需职工授权受委托银行和公积金中心查询、保存和使用共享信息,以便精简办事材料,提高审核效率。如果查询的共享信息与职工实际情况不符的,职工应配合公积金中心对相关材料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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